一、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并核对考场座次表中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在该表签名处签名,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检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直到考试结束,考生才能交卷离开考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报刊、移动电话和对讲机(移动电话和对讲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考试开始后不得使用禁止携带的有关物品。
三、考生可以携带钢笔、铅笔、塑料橡皮、尺子、圆珠笔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免套)进入考场和考试座位。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计算器。
四、考生发现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试卷、答题卡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考生应当按照要求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准确填涂准考证号和考试科目。
考生在答题时,应当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
六、考生在考试中不得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及有关考试设备;不得以旁窥、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不得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
七、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
十、考生本人因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或坐错考场等原因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十一、考生在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按照《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报刊、移动电话和对讲机(移动电话和对讲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考试开始后不得使用禁止携带的有关物品。
三、考生可以携带钢笔、铅笔、塑料橡皮、尺子、圆珠笔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免套)进入考场和考试座位。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计算器。
四、考生发现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试卷、答题卡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考生应当按照要求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准确填涂准考证号和考试科目。
考生在答题时,应当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
六、考生在考试中不得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及有关考试设备;不得以旁窥、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不得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
七、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
十、考生本人因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或坐错考场等原因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十一、考生在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按照《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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