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及考试重点汇总3:会计核算
重点掌握内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掌握8个要求的名称和主要含义)
(一)真实性要求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 (二)相关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明晰性要求
(四)可比性要求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予以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牲要求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要求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真实性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的种类: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包括单位的计划、总结、合同等文书资料。
2、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主要有:
合规性---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真实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三、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
(一)依法建立账册。
(二)明确会计核算内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不是一切经济业务都要会计核算)
(三)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是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四)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是指人为划分的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我国规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原则上用人民币)
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用以计量的货币。
我国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即会计电算化,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七)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我国境内会计记录文字都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四、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2)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3)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4)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6)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4.原始凭证的保管
原始凭证作为重要的会计资料,应当按照有关会计档案保管的规定办法进行保管。
(1)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或提供查阅。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二)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2.记账凭证的填制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写。
(2)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3)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如果是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则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6)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7)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记账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
五、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
各单位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不得私设账簿登记、核算。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并逐日结出余额。
(二)会计账簿的启用与登记
1.会计账簿的启用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
2.会计账簿的登记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登记时,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顺序进行,不得跳行、隔页。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照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三)账目核对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相互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互核对,以保证账证相符;将会计账簿之间的对应记录相互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相互核对,以保证账表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四)结账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的年末余额,并把全部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组成,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食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目标。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是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
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记录等资料。
(3) 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应当按照规定全面结清资产、核实债务。
(5)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l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半年度终了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3.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有关事项。
4.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5.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汁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汁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五)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八、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袭,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3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企业、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性账簿保管期限一般为l5年,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为2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月度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为3年。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年度财务
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应永久保存。
(五)会计档案销毁的规定
(一)、销毁的基本程序: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专人负责监销。对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所有单位)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双方共同派员监销;对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还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对于财政部门还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2、保管期满但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4、保管期限未满的会计档案。
网校★★高通过率,良好的口碑~~只要您有信心掌握我们网校的学习资料,我们就有信心保证您可以顺利通过我们的湖南会计考试,取得您梦昧以求的会计上岗证!因为这就是我们信心的保证:往年顺利通过湖南会计考试的学员考生QQ真实聊天记录(点击此查看)(绝对真实记录,绝无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