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这些你不得不了解
关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两者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大家了解下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有:
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
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
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备会计账簿的单位不设置会计账簿或未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账外账”;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
(2)罚款。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刑事责任。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于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所谓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所谓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 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的方式包括: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人,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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