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会计网:湖南从价计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2.5%
红网长沙12月30日讯(记者 闵美颖 通讯员 罗云峰 郑国荣)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批复湖南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5%,这标志着湖南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取得重要突破,拉开了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序幕。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市县自行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项目。国家规定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幅度内拟定。同时,出台了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的税收优惠政策。
湖南严格按照国务院“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的改革要求,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各市县自行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项目全部取消。省人民政府确定全省煤炭资源税按2.5%的低税率实施。改革前,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湖南税额标准为2.5元/吨。2013年全省资源税入库约10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0.39%,煤炭资源税收入仅为全省资源税收入的十分之一。据分析,煤炭相关收费基金清理到位后,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将明显下降,有助于煤炭企业摆脱困境,促进企业整合、行业健康发展。
这次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定额征收改革为从价定率征收后,有利于完善煤炭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有效减少采厚弃薄、采易弃难等浪费现象,体现资源好、价格卖得高就多缴税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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