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会计网:会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通报;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员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3到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会计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罚款:对违法人处以5000元到5万元罚款 ;行政处分
4.打击报复会计人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5.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并处以所得1倍到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到50万罚款
6.股票、公司债券依法上市交易的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
上市证券有违法:发行人处以30万到60万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到30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保险公司:不提供资料以供监督的处1万到10万罚款,有虚假资料的处10万到50万罚款
8.纳税人违反相关纳税规定,税务机关责令其改造,逾期不改,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到1万罚款
偷税数额不满1万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并处偷税数额50%到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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