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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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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还不抓紧努力?湖南会计网整理一些《财经法规》知识点:背书,赶快提起精神备考吧!

1.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必须记载事项

(2)被背书人名称——必须记载事项

(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2.不得记载的事项

(1)附条件的背书: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禁止背书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形式上”的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6.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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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许 201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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