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会计报名2016年上半年考试《财经法规》重点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管理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职权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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