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会计网讲解知识关于发票的开具与管理
1、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3、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5、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新增内容
处罚起点 |
发票违规行为 |
5000元 |
向他人提供发票;重复使用发票 |
8000元 |
发票上使用假章;假发票;“大头小尾”“阴阳票”;为他人代开发票;向未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
1500元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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