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征收管理知识之纳税相关事项讲解
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情况
业务发生并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
(2)特殊情况
①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②纳税人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③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2.营业税纳税期限
(1)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营业税纳税地点
(1)一般情况
执行属地征收管理→机构所在地
(2)特殊情况
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劳务发生地”
②“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土地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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